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粤0303执33106号《执行裁定书》与(2021)粤0303执22592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我中心协助办理下列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因我中心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宗地号
不动产名称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B201-0025
安柏丽晶园1-3栋2栋10B
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64025号
温伟玉
公告单位: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