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我中心对下列不动产转移登记申请,已经初步审定,现予以公告。有异议者请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书面材料送达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7018号新浩E都B座3楼不动产登记中心),逾期我中心将核准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序
号
申请人
房地产名称
房地产位置
宗地号
建筑面积(m2)
1
深圳市中科智冠旗投资有限公司
联合广场A栋塔楼A5109
福田区滨河路与彩田路交汇处
B119-0016
404.4
2
联合广场A栋塔楼A5101
244.59
3
联合广场A栋塔楼A5107
262.21
4
联合广场A栋塔楼A5103
公示单位: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