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对驳回登记申请不服的,可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机构申请复审。登记机构应自收到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登记申请重新审查,并作出复审决定。申请人对登记机构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2)直接按照法律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