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不动产登标〔2020〕15号
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房地产典当抵押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部(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典当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房地产典当抵押登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办理房地产典当抵押登记的典当企业,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申请办理房地产典当抵押登记的当户,应当为抵押房地产的登记权利人。
二、申请办理典当抵押登记的房地产,应当是已经登记且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市场商品房。
三、典当当事人申请办理房地产典当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材料;
(三)典当经营许可证;
(四)不动产权属证书;
(五)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他事宜按抵押登记的相关规定执行。中心《关于转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典当当事人申请办理房地产典当抵押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深不动产登标〔2015〕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