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浙0212执恢18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我中心协助办理下列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因我中心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
号
宗地号
不动产名称
不动产权证号
权利人
1
G15108-15
亚迪村5栋2单元04B
深房地字第6000649065号
胡继惠、汤建平
公示单位: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