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对下列继承(受遗赠)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第1.8.6.5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中心,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宝安区西乡街道流塘路288号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宝安登记所
序
号
被继承人
(遗赠人)
被继承的不动产
继承人(受遗赠人)
备注
1
吴国祯(****5336)
熙龙湾花园(N23区)4栋109号房50%产权份额
王朝红 (****5327)
公告单位: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