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对下列继承(受遗赠)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暂时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70号)、《深圳市建设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实施方案》(深营商办函〔2022〕14号)的规定,现将承诺事项及拟登记事项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自本公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中心。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龙岗区龙岗路16号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龙岗登记所
序
号
被继承人
(遗赠人)
被继承的不动产
继承人(受遗赠人)
备注
1
罗智田(****7010)
G09406-338龙岗区龙岗镇东一村住宅共三层(25%份额)
罗惠娟(****704X)6.25%份额
另25%份额属夫妻共同财产,由苏巧香持有
罗惠雄(****7014)6.25%份额
罗惠武(****7012)6.25%份额
罗惠伟(****6318)6.25%份额
罗惠娟、 罗惠雄、 罗惠武、 罗惠伟、苏巧香已穷尽途径不能提交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承诺被继承人的父亲、母亲确已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死亡。
公告单位: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