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对下列继承(受遗赠)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被继承人的父母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且被继承人死亡时已年满80周岁,继承人承诺“本人承诺办理登记后三年内不以转移、抵押等方式处分被继承的不动产,同意登记机构在被继承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注记:按继承登记(非公证)告知承诺制办理,自核准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以转移、抵押等方式处分。”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第1.8.6.5条的规定,现予公示。如有异议,请自本公示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中心。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7018号新浩E都B座3楼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序
号
被继承人
(遗赠人)
被继承的不动产
继承人(受遗赠人)
备注
1
赵贤寿(****2814)
东梅单身公寓B1009房100%份额
赵峥(****2828)
继承100%份额
公告单位: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