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公示【登字20230055号】

【来源: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3-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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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对下列继承(受遗赠)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被继承人的父母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且被继承人死亡时已年满80周岁,继承人承诺“本人承诺办理登记后三年内不以转移、抵押等方式处分被继承的不动产,同意登记机构在被继承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注记:按继承登记(非公证)告知承诺制办理,自核准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以转移、抵押等方式处分。”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第1.8.6.5条的规定,现予公示。如有异议,请自本公示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中心。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7018号新浩E都B座3楼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被继承人

(遗赠人)

被继承的不动产

继承人(受遗赠人)

备注

1

罗汉惠(****1310)(50%份额)

公汽公司住宅楼第2栋701(50%份额)

陈梅芳(****132X)(50%份额)

继承50%份额

 

公告单位: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