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不动产登〔2021〕43号
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交房即发证”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部(所):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交房即发证”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粤建房〔2021〕86号,下称《通知》,见附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宜一并通知如下:
一、各登记所要加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沟通协调,提前筛选、确定能实行“交房即发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交房时,向购房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不动产登记现有流程及审核标准不变,但在办理相关登记时可以采取进一步压缩时限,多项登记事项联办,鼓励在线缴纳税费等方式提升服务效率。
三、信息管理部要按照《通知》要求做好信息共享工作。
四、综合部要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宣传工作。
特此通知。
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7月12日